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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音乐学院2015年科研考核与管理办法

【 编辑: | 发布日期:2015-06-26 |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提升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完善科研考核与管理制度,充分调动音乐学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处《2015年度科研工作目标任务与考核办法》(科字〔2015〕1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工作的定额
第一条 教师个人按照完成基本任务与特色指标的实际成果,进行综合考核。其中,基本任务为必须完成项目,特色指标为加分奖励项目。学校对音乐学院下达的科研基本任务分:353分,横向经费30万。
第二条 音乐学院教师个人科研基本任务分:正高职称20分/人;副高职称10分/人;中级职称6分/人;初级职称3分/人 。博士按照学校待遇,认定相应职称分为10分/人(副教授),另额外加10分/人,即每人20分。
第三条 音乐学院用于科研奖励的业绩津贴总量:不高于年终业绩津贴可分配总量的25﹪。
 
第二章 科研工作的计分标准
第四条 核心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
1、当年每获批1项国家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含面上、后期资助等)项目、青年项目、科技专项分别记200分、150分、100分、80分、50分。
2973、863、国家重大专项等子课题经费超过200万元按重点项目计分,经费超过100万元按一般项目计分,其余有到账经费超过40万元的按青年项目计分。
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到账经费超过10万元的按一般项目计分。
(二)省部级项目
1、当年度每获批1项省部级项目记40分;其中教育部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调整系数为2;指导性项目调整系数为0.8。省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超过10万元记20分。
2、获批1项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项目记30分。
(三)科研成果奖
1、当年获得1项国家级奖励一、二等奖分别计500分、300分。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二、三、四依次计90%、80%、70%,依次类推。
2、每获批1项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150分、100分、60分。教育部高等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调整系数为2.0。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比例依次为80%、70%、60%,依次类推。
3、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奖励等同省级奖计分。
(四)科研平台与团队
1、当年度每获批立项1个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分别记200分、80分。
2、当年度每获批立项1个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分别记300分、100分。
(五)高水平学术论文与著作
1在《Natural》、《Science》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计500分;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0分。
2、被SCI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检索的期刊论文分别计分100分、60分、40分、30分;被SSCI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计80分;被E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计30分。
3、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记20分;
4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按每10万字20分计算,每部最高计分不超过50分;编著、教材不计分。
(六)发明专利
每授权1项国家发明专利计80分。
(七)成果转化 考核办法另定。
第五条 基本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
 当年度每获批主持1项市厅级项目记25分。
(二)科研成果奖
每获批1项市厅级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30分、20分、10分。
(三)科研创新团队与平台
1、已获批准在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创新团队通过批准立项单位或学校的年度考核者分别记50分、30分、15分。
2、已获批准在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平台通过批准单位或学校的年度考核者分别记50分、30分、15分。
3、新获批一个市级科研创新团队或平台记30分。
(四)学术论文
1.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新华文摘论点转载的论文每篇记10分。
2.其他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被CPCI收录论文每篇计3分;
注:学术论文计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论文计分只对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分;在论文集、内刊、增刊、非法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计分。
(五)专利与成果转化
1、每授权1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0分。
2、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市级主要领导批示每篇分别计100分、50分、2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市级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分别计150分、80分、40 分,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准。
3、成果鉴定:被鉴定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分别计50分、30分、20分、10分;作为参与单位参与的成果鉴定按单位排序10%递减。
(六)特色科研工作
鼓励教职工根据个人特点开展科研工作。包括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成效、横向项目产生的效果影响、纵向项目的结题情况、科研成果在学科建设的聚集度、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的关联度以及以上未明确的科研工作的其他方面。年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由考核组综合评价计分。
第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种文艺竞赛和文艺展演的计分办法
1、全国大学生艺术节(三年一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青歌赛);中国音乐金钟奖;珠江杯、星海杯、海伦杯、长江钢琴、凯撒堡等钢琴大赛;全国舞蹈金凤奖;文化部群星奖;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有全国影响的艺术节目(入围-复赛-决赛-总决赛,分别对应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计分分值:金奖250分,银奖200分,铜奖100,分,优秀奖50分,其它国家级文艺展演:每项50分。注: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分值加倍。
2、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三年一届);湖北省“长江之春”音乐节;湖北音乐金编钟奖;湖北省舞蹈金凤奖;青歌赛湖北赛区比赛;湖北省青少年钢琴小提琴等器乐大赛计分分值:金奖100分,银奖80分,铜奖50分,优秀奖30分,其它省级文级展演:每项20分。注: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分值加倍。
3、教师参加相关项目获奖,分值系数调整为1.5。
第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按期刊级别计入教师科研分(要求指导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
 
第三章 科研工作的资助办法
第八条 为了鼓励、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投入科学研究,对项目申报、立项、发表出版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等工作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研项目申报资助标准:国家级立项每项资助1000元;省部级立项每项资助800元、市厅级立项每项资助500元。(注:以科研管理部门或申报受理机构认定通过为准)
(二)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标准:国家级立项每项资助3万元;省部级立项每项资助1.5万元、市厅级立项每项资助0.5万元。 (注:项目分值可按照研究年限分解使用)
(三)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标准:10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每部资助1万元;20万字以上30万字以下,每部资助1.5万元。本项最高资助为1.5万元。
(四) 学术论文及音乐作品发表资助标准:音乐类专业核心期刊,每篇资助0.9万元;CSSCI期刊,每篇资助0.8万元。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扩展期刊,每篇资助0.5万元,其它学科核心论文发表资助最高额度为2000元/篇。一般期刊,每篇资助300元。
第九条  教师申报的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按科研项目立项层次等同认定。教师发表的教研教改论文,按期刊的层次科研等同认定。
    第十条 教师参加艺术实践活动,由学院按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调研费、服装费和化妆费等实际发生的正式发票,著作及论文类资助项目需出具出版社或杂志社的正式发票从学院日常经费支出。
             
第四章 科研工作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的奖励分为三部分,即科研单项奖励、科研突出贡献奖励和科研工作完成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研单项工作奖励标准
1、成果奖励的奖励标准
(1)国家级:按一、二、三等等级,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2)省部级:按一、二、三等等级,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
(3)市厅级:按一、二、三等等级,每项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2、教师参加各种专业竞赛和文艺展演获奖奖励
(1)国家级:合唱、钢琴(器乐)、声乐、舞蹈、创作等奖金:按一、二、三(或金、银、铜)等级,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2)省级:按一、二、三(或金、银、铜)等级,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
(二) 科研特别贡献奖
依据完成核心指标分值实际,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达不到条件时可少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横向科研经费奖
教师个人完成有横向科研经费的(不以音乐学院集体名义),每万元奖励900元。
(四)科研工作完成奖
完成额定科研任务的教师享受科研工作完成奖,根据年终音乐学院可用于科研奖励的业绩津贴总额,按照教师所完成的科研分数确定每分奖励额度,计算个人所得。其中完成有学校核心指标的分数,分值系数调整为2.0。
(五)未完成科研任务的惩罚办法:凡额定基本科研任务分未完成者,按照其未完成的科研工作任务分数,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每分扣除300元,且当年度不得评优、评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行。